高考生迟到2分钟有影响吗-高考生迟到2分钟
1.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
2.高考迟到了能进吗?
3.高考迟到有什么补救措施?
4.上海今天迟到2分钟的考生叫什么?
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的;(三)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严重或者录像资料损毁、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法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考迟到了能进吗?
又到一年高考季,作为一个参加过高考的老学姐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其实,谁也不想在高考的时候遇到迟到的问题,十年磨一剑,一朝试锋芒。虽然准备了很多年,但是我们也可以在新闻或者其他平台上看见,每年都会有很多的学生,他们因为种种原因在考试之后才抵达考场,家乡和学生的情绪都非常崩溃,下跪哭泣,所以这个时候知道开考多长时间够进考场显得尤为重要。
高考一般是迟到超过15分钟不能进入考场。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开考15分钟内,考生可以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英语除外),迟到考生就不准进入。
英语正式考试前15分钟(即14:45)、其他科目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均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前一天这是因为英语不仅有提前试音,而且有听力。但是有些地区因为提前完成了英语听力考试,或者不说不用在高考当天参与英语听力测试的话,不能入场的时间也跟其他科目一样,都是在开考十五分钟以后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所以说考生应先到考点踩点,熟悉环境算好时间,考试当天尽量早点出发。若遇交通堵塞,可出示《准考证》求得交通部门和交警的帮助,不要惊慌失措。很多人会以为这样的要求有些严格,其实并不是,高考不是一个人的考试,而是一个国家的考试,没有规律不成方圆,
如果没有规定,任何考生随意出去考点,那么不仅使考试丧失的威严,而且也会严重打扰到其他人,有可能会把一个人的失误扩展到很多人的失误,对其他考生并不公平。所以各位参加的考生,一定要记得考试的具体时间呀!
最后!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开考15分钟内,考生可以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英语除外),迟到考生就不准进入。
高考迟到有什么补救措施?
6月8日下午3点,江苏高考英语开考,根据规定,所有考生须提前15分钟,也就是2点45分进场。在南京栖霞区栖霞中学考点,一名考生因2点46分赶到考场,被依规禁止进场。
对于这名考生因晚到一分钟被禁止入场,舆论纷纷表示同情,希望高考考场能实行人性化服务,不能因晚到一分钟就影响一名考生的“命运”。
我国高考明确规定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而高考英语是下午3点开考,但要求考生提前30分钟入场(并非媒体报道的提前15分钟),并按其他科目一样设置15分钟宽限,这意味着,必须在2:45之前入场。
之所以有这一规定,其实也是人性化和规则的平衡。一方面,高考难以避免有考生因交通拥堵、走错路而迟到,不能迟到一分钟、两分钟就把考生拒之门外,所以给了学生15分钟的宽限。另一方面,也考虑到高考会有泄题发生——如果考生在开考15分钟后再入考场,也存在利用这段时间进行的可能,为此设定了15分钟的限制。至于英语科目,则担心学生入场影响其他学生听力,所以规定必须在2:45之前入场。
高考有高考的规则,对于已经确定的规则,考生必须遵守,规定何时入场,什么时候不能再入场,每个人都需要知道,严格遵守。对此,无论是考生还是家长也都认同。但问题是,高考当天总有意外发生,例如,考生因为不熟悉考场而走错路,有的考生当天因紧张而生病,或者忘记带准考证……
而类似高考迟到的新闻,几乎年年都有发生。例如2012年6月8日,在上海华东模范中学考点外,一名考生因为半道自行车坏了,虽然仅迟到2分钟,还是被工作人员拒绝入场。考点门前,母亲下跪苦苦哀求,心急的考生还一度做出踢打铁门、**入场的过激举动,而周边围观的家长也纷纷为他求情。
高考对于每个考生来说,一年只有一次机会,一旦错过,就要明年才能再来考,对于那些迟到一两分钟就不让入场的学生,是不是有点太过残酷?
事实上,对于高考考场管理、服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近年来,一些地方、学校,关于高考考场的管理,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同时,也在尽量做到人性化。比如,今年多地都出台规定,允许忘记带准考证的考生先入考场考试;还有的在考点,可为考生提供现场打印准考证的服务。
而在高考迟到管理上,也可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外语科目为例,由于要求提前入场是为了准备听力,那么,是否可以规定,为开考迟到15分钟以内的考生设置机动考场?考生进入这一考场并不影响其他考生,至于错过听力考试,则由考生自己负责。
而从长远看,还是需要实行多次考试,避免学生错过这次考试,就得再等一年。像上海和浙江,英语科目已经一年两次考,在这次6月统一高考之前,已经考了一次。如果江苏也实行两次考,那迟到被拒入场的考生也不会那么痛苦。好在按照国家高考改革方案,各地未来的高考都将实行多次考试改革,这是令高考更人性化的改革。
上海今天迟到2分钟的考生叫什么?
叫什么无所谓吧.我觉得他本人就是没有时间观念的人.才会招些劫.不是2分钟的事情.是对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对.首先,高考这么重要的事情,还能迟到?自行车坏了,不能打车吗?为什么20分钟的路程,如果是我,就算打不着车,我也会跑着去.他和他妈妈一起到的,说明他根本没在意这2分钟的时间.其实路程上来讲,当你发现还差5分钟的时候,你可以用400米的速度冲过去抢回3分钟.信不信?还有,他为什么不能提前50分钟出门呢,而非要踩着点进考场?真当考场是你家的吗?
我觉得不让进算对了.其码是个大大的教训,告诉他,什么叫守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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