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户口可以参加高考吗

2.高考可以异地考吗?需要什么条件

3.外地学生可以异地高考吗

能否异地高考_异地高考可以吗?

2023年可以异地高考,但是需满足一定条件。

1、山西异地高考的条件:符合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参加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学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站)报名、确认。

2、浙江异地高考的条件:随迁子女在浙江省可报考普通院校、军队院校(军队院校地方计划除外),不能报考公安院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需政审或按户籍实行定向招生的院校(专业),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3、山东异地高考的条件:非山东省户籍的,应为具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或结业生,且已按要求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普通高中学生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异地户口可以参加高考吗

法律分析

可以在异地参加高考的。一、全国不同省份对于异地高考都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规定。二、以其他地方异地高考条件为例。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异地报名参加高考,除须具备本省户籍人员报名条件外:1、普通高中毕业生还须符合“自高中一年级起就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条件;2、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还须符合“在省中等职业学校连续就读2年以上(含2年),并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高考可以异地考吗?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外地学生可以异地高考。只需要满足条件即可。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广东规定2016年起租房者子女可异地高考。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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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学生可以异地高考吗

按照教育部的整体部署,目前各省区已经先后出台了异地高考政策,也就是说外地户口的考生,也可以外省参加高考了。异地高考有三大条件:

1、家长的条件是: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稳定收入,缴纳各种保险,并且是常住人口;

2、学生的条件是:要在迁入所在地就读;

3、所在城市的条件是:发展需这个行业群体。

异地高考报名需要准备的材料

异地高考的考生在高考报名的时候是需要准备一些证明自己情况的材料的。一般情况下,符合异地高考的学生和家长需要提前一段时间向学校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供一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的材料就是学生及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另外学生还需要准备一份亲子关系证明或是公证处提供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材料。最后,参加异地高考的学生家长还需要提供本地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合法稳定的居住地证明、居住证、以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等有效材料。

需要提醒参加异地高考的考生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凡事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及录取的资格,所以希望考生和家长们可以慎重考虑,符合条件就自然参加,如果不符合条件不要过于强求。

法律分析:外地学生不能异地高考,必须要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或者是自己就读了三年以上的高中参加高考,这是国家防止高考移民规定的新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