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考冒名顶替构成什么罪

2.顶名上大学需不需要坐牢

3.现在还存在顶替上大学的吗

4.顶替高考水平犯什么罪

5.你怎么看待湖南顶替他人高考并终生使用假名?

6.八十年代怎么顶替别人上大学

高考顶替为什么不判刑_高考顶替违反什么法律

我觉得能降低犯罪概率。

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近来屡屡发生。许多人都是经历过高考的,明白其中的艰辛。大家都知道考上一所大学是很不容易的。自己多年来寒窗苦读,考上了大学,到头来却被人冒名顶替。这被偷走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名誉和高考取得的成绩,更是一个人的人生。

目前针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这样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还不是非常的严格。仅仅是对冒名者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有可能参与和涉及的某些违法行为,比如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等,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等罪名处罚,并未有刑事上的法律处罚。如果能够相应的加重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处罚,甚至将这个罪名写入刑法,我认为是能够降低犯罪概率的。

对于以上这些罪名,所进行的惩罚仅仅是有期徒刑,拘役,处罚金等。但是一个人被偷走的人生应该怎样进行补偿?有一些人在被冒名顶替十几年之后,才发现自然被冒名顶替了。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完善,追诉时效过期这个问题。正是因为法律还不够完善,才会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成为漏网之鱼。

高考给了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去靠自己的努力追求一个平等的生活,去为自己争取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高考的威严是不容挑战的,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是不容挑战的。我们从小就被教导考试不要作弊,这样直接偷走他人努力成果的行为更是要受到我们的严厉抵制。我认为,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加重刑罚,是无可厚非的。社会的公平需要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维护,这些非法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高考冒名顶替构成什么罪

因为做这个事情没有直接的效益可以获取,所以就不会有政府机关愿意去做这个事情。

政府机关和人一样有利,才会去驱动他做这种事情,一般来说被人冒名顶替的都是平头老百姓,没有权也没有什么很大的钱,所以为这类底层老百姓出头是没有直接的利益的,而间接利益好像也不是很大,所以政府不会去做这件事情,但是查贪官就不一样,贪官被查处了对国家是有好处的,而且贪官没收的财产中国苦可以丰富国库的数量,可以有直接好处,这些好处是马上能够立竿见影的,所以反腐败具有经济价值,也既具有价值,所以就会有人去做。

顶名上大学需不需要坐牢

法律分析:对于构成冒名顶替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应该尽可能向受害人赔偿,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但只要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现在还存在顶替上大学的吗

山东两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来了新华社06-30·新华社官方账号山东通报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相关问题已经查清,并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被顶替者陈春秀,女,汉族,1984年3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市冠县武训高中,后长期在外务工,现为冠县某私立幼儿园教师。顶替者陈艳萍,女,汉族,1986年5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冒用陈春秀之名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2007年7月毕业,同年12月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

(一)关于冒领录取通知书问题。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7月26日,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高考成绩为理科546分,高于当年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27分)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安排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新英打印出陈春秀的准考证交给陈巨鹏。经咨询山东理工大学得知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后,陈巨鹏找到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成涛,谎称来拿女儿的录取通知书,持本人身份证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

(二)关于伪造档案问题。陈巨鹏取得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后,冯秀振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为使档案相关信息与陈艳萍一致,张峰找到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崔吉会安排副校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学生处主任郭兰忠,在贴有陈艳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了武训高级中学公章,张峰加盖了烟庄乡政府公章,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并替换到陈春秀的考生档案中。

(三)关于户籍造假问题。2004年8月,张峰以外甥女考上大学但户口丢失为由,找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任书坤违规安排户籍民警郭伟伪造了名为陈春秀、地址为烟庄乡东南庄村的《户口迁移证》。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其帮助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录为名将有关材料上报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王俊朝签字同意后,伪造了名为陈春秀的新户籍。

(四)关于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问题。2004年8月31日,陈艳萍到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报到,由于所持报到材料不全,张峰通过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协调,帮助陈艳萍办理了入学手续,经济学院未对其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核。9月中旬,山东理工大学部署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经济学院安排该院学生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但因该校新生资格审查程序设计不够严密,且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发现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入学问题。

(五)关于参加工作问题。2007年10月,冠县统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村级助理员),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把关不严,未发现陈艳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其通过审核参加此次招聘考试并被聘用。

(六)关于有关人员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问题。2020年5月27日,陈春秀到冠县招生办查询本人高考信息,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在其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违反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2018年8月下发)中关于“六个一律取消”的规定。5月28日,陈春秀到冠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要求查找冒名顶替者,派出所民警张建勋、郭东勇工作失职失责,未能及时查找、比对出冒名顶替人员,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1.陈艳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解除其聘用合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陈巨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3.张峰,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时任冠县烟庄乡乡长、党委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4.冯秀振,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冠县一中校长,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5.任书坤,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原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6.郭伟,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户籍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崔吉会,冠县武训高中原校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且已退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8.李成涛,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主任科员,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杜言利,山东理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李文森,山东理工大学工程实训中心副主任,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学生科科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陈艳萍冒名顶替、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时任冠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一和,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俊朝等5人;对陈艳萍入学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刘国华等5人;对陈艳萍招聘报考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等4人;对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的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等5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关于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中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被顶替者王丽丽,女,汉族,1978年7月生。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聊城农业学校农经专业学习。曾于1996年使用“王丽”名字报考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顶替者陈伟,女,汉族,1978年6月生,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在聊城农业学校计算机专业学习,2000年6月参加工作,2011年11月任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年12月任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党工委委员。

(一)关于冒名录取问题。1996年5月,聊城农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学生,王丽丽以王丽的名字报名参加该校畜牧兽医专业实践生入学考试,考试总分为312分,未达到统招录取分数线。陈伟的父亲陈丙苓获悉后,请托时任聊城农业学校校长李广运帮助其运作陈伟上学之事,李广运利用职权将陈伟以王丽之名违规录取为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随计算机专业学习。为确保入学,陈丙苓还请托时任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冯明全帮助办理入学具体事宜。时任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周广洪在履行新生入校“清假”职责中,未严格审核陈伟的入学档案,未能发现陈伟以“王丽”的名义顶替入学。

(二)关于伪造户籍问题。1996年10月,陈丙苓请托聊城市公安局于集派出所时任所长杜青为其女儿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杜青按照陈丙苓提供的信息,伪造了名为“王丽”的虚假户口迁移证明。

(三)关于职务晋升问题。2011年,在档案审核中,区人社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孙倩未发现陈伟档案中存在的信息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致使其档案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同年11月,在镇(街道)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区委考察组组长吕国栋、副组长姜建生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陈伟在档案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仍被提拔使用。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1.陈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于2020年6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陈丙苓,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陈庄居委会居民,中共党员,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予以除名;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3.杜青,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公室主任,时任于集派出所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4.李广运,原聊城农业学校校长,1999年6月因贪污、受贿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不再追究有关责任。5.冯明全,原聊城农业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周广洪,原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对在陈伟职务晋升过程中档案审核把关不严及对王丽丽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负有责任的东昌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时任区委考察组组长)吕国栋等11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除本次通报的这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外,工作专班正对反映我省“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现已初步查明,上述冒名顶替问题发生于1999年至2006年之间,主要有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知情并与顶替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等情形。

冒名顶替上大学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顶替高考水平犯什么罪

现在信息都联网了,应该不会再有冒名顶替的事情发生。

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受教育权、身份权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顶替者可以要求恢复正真身份,赔偿损失等。

扩展资料:

高考就像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是一个人努力奋斗几十年的结果,是改变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的转折点。而冒名顶替别人上大学,是踩着别人十几年的艰辛历程,抢夺了别人怀揣几十年实现理想的机会,来给自己的幸福生活做铺垫。

那些从小生活在黄金屋里的人仗着钱势剥夺穷人家孩子的受教育权、姓名权甚至未来,不经过努力轻而易举获得成功人生。

而穷人家的孩子,读书可能是他们唯一一次出人头地的机会,却被有钱有势之人抢占,那他们的未来谁来负责?难道他们活该一出生就压在别人脚下吗?那这与封建的阶级社会有什么不同。

现今冒名顶替上大学已经入刑,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不仅是国家重视人才和教育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更是还社会一份公平,给孩子留下一份机会的重要举措。

你怎么看待湖南顶替他人高考并终生使用假名?

法律分析:顶替高考考试是犯罪行为,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十年代怎么顶替别人上大学

我们所在的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视教育的国家,我们国家从小的时候就开始对孩子们进行一定的教育,然而这些教育肯定就是为了他们之后能够考上一个好的大学,为了使他们之后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所以说高考是非常重要的,高考在我们国家也是非常受人关注的。在高考的这一天,全国人民都在为他们这一些高考生而努力,然而在热点上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就是湖南发生了一件顶替他人高考的事情,然而这位顶替高考的人却终生使用假名。网友们对于这件事情纷纷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及观点。以下所述的便是我对这一件事情的一些看法。

我觉得湖南这一位顶替他人高考的考生,对于其他的一些高考生来说肯定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谁都是学习了十几年才能够进行一次高考,然而他去帮助别人高考,这样也肯定是一些违法行为,但是在公安部门追究之后,他却不思悔改,仍然使用假名。这很可能是他为了逃避一些惩罚来将自己掩盖成那一位进去高考的人,所以说他才使用假名,也可能是为了使用自己高考考出来的这一些成绩,为了使自己能够上一个好的学校而使用假名,不管怎么样,我们在生活当中的时候肯定使用假名,也是有一定的违法行为在里面的。如果是说被公安机关抓捕的话,肯定就会受到一系列的一些惩罚,这一位使用假名的,高考生也肯定会被取消成绩甚至是被法律严惩,因为他所做的事情就是一件违法的事情,所以说我们普通人不要向他去学习,甚至于再碰到这一类的事情还要积极的去举报。

综上所述便是我对这一件事情的一些看法。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1、高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旨在选拔出具有潜力和素质的学生,为国家培养人才。高考制度是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根据考生的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和兴趣爱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和选拔人才的一项制度。

2、因此,不存在顶替别人上大学的情况。高考是一项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制度,每个考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顶替别人上大学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而且也破坏了教育公平和公正。

八十年代的高考情况

1、八十年代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教育发展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时期,高考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八十年代的高考情况:

2、八十年代高考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等科目。与现在不同的是,当时的考试内容更加注重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查,而且由于科技水平有限,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口试和面试等形式尚未普及。

3、八十年代高考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总分为71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的总分为400分,政治、物理和化学三科的总分为200分,生物和历史两科的总分为110分。

4、此外,还有体育与健康和基本能力测试两个科目,总分为100分。在录取方式上,当时实行“裸分”录取制度,即所有考生按照总成绩进行排名,根据排名顺序逐一录取。这种录取方式较为单一,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尚未展开。

5、由于当时中国的教育体制刚刚改革,教育资源有限,许多考生都来自普通家庭,缺乏良好的教育资源和背景。因此,高考成为他们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在竞争程度上,由于当时参加高考的考生人数众多,而高校招生名额有限,竞争非常激烈。

6、在八十年代,由于高考的重要性,考生们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纷纷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辅导班。此外,书店和图书馆里也有大量高考资料出售。这些资料主要涵盖了各科目考试的要点、题库和模拟试题等,成为考生们备考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