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17)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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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条例名称“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为:“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根据本条第一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五、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项修改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项修改为:“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八、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九、将第六条第四款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之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包头人大网、《包头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政府部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十一、将第七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同时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草案及其说明,以及对立法建议项目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的调研论证材料。”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建立立法项目库,将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项目库,对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十三、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建议项目论证情况,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拟列入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十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十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